公司的福利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都可以折算成工资,为什么?

在实际工作当中,年休假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话题。在公司工作期间,很多劳动者就刻意躲避年休假的问题,但是离职后又去申请年休假的工资补偿,我们在处理年休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呢?

今天和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根据甲公司休假管理制度规定,李某某每年享有20天年休假。甲公司虽主张福利年休假不享有补偿,但其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未显示相关内容,故在李某某对其公司主张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公司该主张不予采信。

双方均认可李某某至存在14天未休年休假,李某某认可已收到甲公司支付的4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故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至期间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经核算,甲公司应支付李某某上述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275.03元。

公司的福利年休假和法定年休假都可以折算成工资,为什么?

李某某仲裁阶段自认其2019年年休假已休完,故甲公司无需支付其至未休年休假工资。

李某某至期间未向甲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甲公司支付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对李某某未休年休假的事实不持异议,但甲公司主张该公司不应就未休福利年休假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对此本院认为,李某某提交的甲公司人力资源主管薛某、李某某所在业务线人力资源主管袁某与李某某的对话录音可以证明,二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李某某离职当日明确告知其该公司将就未休法定年休假和未休福利年休假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二人虽称“年假也不是我们算,有专业团队来算”“我们说了不算啊”,但二人也称“能告诉你一个数,这个数是一定给你折现的”,并特别就法定年休假和福利年休假一并计算的问题予以告知,故本院认为,二人已经明确承诺甲公司将就未休法定年休假和未休福利年休假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仅系就具体计算公式和金额应另行核算。

故甲公司上诉主张不应就未休福利年休假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甲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275.0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在实际工作当中,需要向公司请事假的,可以先用年休假去冲抵,年休假的标准只有5天、10天和15天。所以你在请事假的时候,完全用年休假去请假,完全没有问题。省得自己的年休假没有休,再去申请工资补偿,有可能还会被驳回。

发布于 2024-10-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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