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少量冰毒 仍须服刑半年

福州晚报讯近日,马尾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朱某某因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0.24克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马尾法院经审理查明,下午,吸毒人员胡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朱某某,向其购买甲基苯丙胺。朱某某从上家“青口”处拿到甲基苯丙胺后,通知胡某某到某4S店员工宿舍404室取甲基苯丙胺。在等待胡某某的过程中,朱某某取出一部分甲基苯丙胺与吸毒人员俞某某、温某某一起吸食。当日17时许,3人在宿舍被马尾区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甲基苯丙胺0.24克及吸毒工具。

马尾法院认为,朱某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朱某某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贩卖少量冰毒 仍须服刑半年

法官说法: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查扣的毒品仅有0.24克,但朱某某一审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全文共455字)

发布于 2024-11-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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