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基本案情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博某2系博某1与马某3的儿子,马某2系马某1与阿某的女儿,马某3与马某1系兄妹关系。2014年11月,博某2与马某2按彝族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结婚时博某2家给马某2家彩礼钱90000元。博某2与马某2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生育子女。马某2在原告家生活一段时间后外出打工,至今未再回原告家。博某2认为,其与马某2没有婚姻关系,请求法院判令马某2等三被告连带一次性退还原告给付的彩礼钱和赔偿为举行婚礼时的各项开支费用。双方就彩礼返还一事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博某2与马某2的婚约关系是否成立,马某2三人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钱

法律评析

禁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且是伦理道德、传统风俗习惯的要求。如果没有这种禁止性规范,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社会秩序的混乱。在对子女的影响上,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生子的,因血缘关系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不利于优生优育;在伦理道德上,近亲结婚有悖于优良的传统文化,有碍于形成良好的婚姻道德观。因而,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合理的。就本案而言,博某2系博某1与马某3的儿子,马某2系马某1与阿某的女儿。由于马某3与马某1系兄妹关系,博某2与马某2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双方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博某2与马某2之间不是婚姻关系,也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夫妻。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发布于 2025-01-06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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